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3-屏簡-442-20250224-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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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442號 原 告 陳楊綉英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被 告 楊樹來 楊姚月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一行中,「民事裁定」之記載, 應更正為「民事判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五行中,「129.99平方公尺」 之記載,應更正為「112.99平方公尺」。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2原因有部分比例欄「3211/ 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3210/10000」。 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3原因有部分比例欄「3210/ 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3211/1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標題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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