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TEV-113-屏簡-461-20241231-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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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461號 原 告 耿國智即東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被 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3行及事實及理由二、第3行中關於 「ISUZ4JG2」記載,應更正為「ISUZU4JG2」。 二、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5、7行及第24行中關於「呂友福」記載 ,應更正為「呂友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