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TEV-113-屏簡-497-20250114-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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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497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吉 訴訟代理人 郭建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宏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2,97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4年1月24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