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TEV-113-屏簡-511-20250102-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簡字第5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陳麗智 被 告 黃禾榛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邱秉宏、黃禾榛間就附表所示土地所為贈與所有權之債 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告黃禾榛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112年3月7日以贈與為 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邱秉宏所有。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邱秉宏、黃禾榛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邱秉宏尚積原告44,185元及利息尚未清償。 詎被告邱秉宏為避免名下財產遭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竟於112年2月1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其配偶即被告黃禾榛,並於112年3月7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被告邱秉宏將上開不動產贈與被告黃禾榛後,已無資力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則被告2人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物權行為,顯已害及原告對於被告邱秉宏之債權,為此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撤銷上開詐害行為,並塗銷上開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2人則以:同意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 的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同意依民法第244條第3項塗銷贈與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就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的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依民法第244條第3項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言詞辯論時為「同意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的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同意依民法第244條第3項塗銷贈與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見本院卷第105、106頁),則依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2人敗訴之判決。 四、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 1 土地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 1/3 2 房屋 屏東縣○○市○○段000○號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