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TEV-113-屏簡-533-20241126-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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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5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方錫仁 被 告 鄭崇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本金欄關於「175,116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175,38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