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TEV-113-屏簡-540-20241107-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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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簡字第540號 原 告 陳州正 訴訟代理人 陳宏尉 被 告 毛韋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曾於104年間向原告借款共計388,000元,然被告並 未依約還款,且與原告失去聯繫,迄今仍積欠原告388,000元等 情,業據提出本票14紙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前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8,000元,及自107年7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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