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TEV-113-屏簡-546-20241021-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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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546號 原 告 阮氏美珠 被 告 郭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既已合意管轄法院,除非有專屬管轄情形,應得排除其他管轄權而優先適用合意管轄。 二、查原告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借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 臺幣143,000元,且上開契約第7條載稱:「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糾紛,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約定管轄之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及民事補正狀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