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EV-113-屏簡-560-20250219-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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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560號 原 告 曾雅芹 訴訟代理人 戴煦律師 被 告 黃琮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4年4月23日下午3時45分整 ,在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 知,另請原告訴訟代理人備妥證人日旅費新臺幣(下同)546元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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