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TEV-113-屏簡-564-20241121-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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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簡字第564號 原 告 陳亭文 被 告 羅睿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975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 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14,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前某日,為貪圖不法利益,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訴外人黃盟強、曾明殷及其他成年人所組成,向他人實施詐術、獲取財物為犯罪手段,具有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99號判決確定)。被告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匯入不明款項,並聽從指示將之提領轉交不詳之人,可能與他人共犯詐欺取財犯行,並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仍與黃盟強、曾明殷及其餘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依黃盟強之指示,於109年6月8日變更登記自己為銥賽爾生貿有限公司(下稱銥賽爾公司)負責人後,在同年月19日持相關文件,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掛失補發銥賽爾公司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申辦網路銀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投資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6月22日10時3分匯款214,000元本案帳戶後,被告復依黃盟強之指示,於109年6月22日14時47分許於第一銀行五福分行提領上述詐騙款項,交付予黃盟強,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並約定之報酬為每次提領金額之1%。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又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茍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應就被害人之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第345、387號刑事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等情,有上開刑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作何答辯以供本院審酌,本院審酌前開事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214,000元,即屬有據。 ㈡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1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113年1月10日送達,見附民卷第21頁送達證書)翌日即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