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EV-113-屏簡-608-20241115-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608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 高斌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趙秦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 附民字第1299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命其於113年9月15日 前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1萬2880元(訴訟標的金額120萬元),於113年9月19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證。但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說明,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