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TEV-113-屏簡-634-20241205-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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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簡字第6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李永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921元,及其中117,689 元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然未依約繳費、還款, 迄今已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 書及帳務查詢明細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 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 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