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3-屏簡-642-20250224-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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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642號 原 告 劉世宜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中被告劉致煜業於民國11 3年7月6日死亡,原告顯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本院前於113年9月17日函請原告於收受函文後8日內補正,該函於113年10月7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爰再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劉致煜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本件被告全部姓名、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