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EV-113-屏簡-650-20250307-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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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650號 原 告 陳士翔 被 告 楊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佩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961號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00,000元,經認 非係因被告犯罪事實所生損害,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而應徵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屏簡字第65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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