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TEV-113-屏簡-672-20250311-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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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99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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