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TEV-113-屏簡-685-20250217-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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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簡字第6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方錫仁 被 告 劉憬樺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嘉昌 陳雅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1,22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劉憬樺邀同被告劉嘉昌、陳雅靜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暨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等件為證,應可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等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1 251,224元 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1.775%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