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EV-113-屏簡-715-20250116-2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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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敬焜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志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