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EV-113-屏簡-741-20250328-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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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41號 原 告 高束珍 陳水欽 陳孝忠 陳淑玲 陳麗宸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温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4年5月28日下午3時15整, 於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原告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通 知被告並行U會議,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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