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TEV-113-屏簡-764-20250213-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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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簡字第7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張峻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9,554元,及自民國113年 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254%,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508%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九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23,09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6%,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九期。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於111年9月1日及109年4月15日分別向其借款400 ,000元、100,000元,詎於清償期屆至後,被告未依約繳款,尚 積欠本金352,644元未清償,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 用貸款契約書等件為證,又被告另辯稱現無資力云云,然債務人 之清償能力,與其應負之清償責任範圍無涉,尚非得拒絕清償之 事由,且被告因清償能力不佳致無力償還縱然為真,僅係債務人 履行能力之問題,並不影響其應負之清償責任,故被告上開所辯 ,均無可採,則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 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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