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TEV-113-屏簡-802-20250303-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簡字第802號 原 告 林詠曛 被 告 李沇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804元,及自113年12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160,80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被告李沇瀚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且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而無向他人租用或購買金融機構帳戶之必要,復已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竟基於縱使他人將其金融機構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行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及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桃桃」之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以每日可獲取5,000元之對價,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桃桃」作為收款、提款及轉帳之用,並依指示於112年11月1日13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站高雄站,將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寄交予某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以LINE告知對方金融卡密碼,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持以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方式,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旋即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等情,有卷存刑案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21-23頁),並經本院調取刑案電子卷宗,核閱無訛,應可信為真實。本件被告因幫助犯之身分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並須與該等詐騙集團分子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是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60,804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14日起(按起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被告,有卷存第41頁之送達證書可參)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冒用WORLD GYM名義致電原告詢問滿意度,得知原告無意續約後,又冒用渣打銀行專員名義致電原告,訛稱其帳號於開戶時選擇個資保密,以致無法驗證帳戶,要求原告配合操作驗證,原告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透過網路銀行轉匯右列金額至對方指定帳戶。 ①112年11月2 日22時20分 許 ②112年11月2 日22時21分 許 ③112年11月2 日22時37分 許 ④112年11月2 日22時40分 許 ⑤112年11月2 日22時57分 許 ⑥112年11月2 日23時8分 許 ①49,967元 ②49,968元 ③9,966元 ④8,905元 ⑤12,013元 ⑥29,985元 ①被告上開中華郵政帳戶 ②被告上開中華郵政帳戶 ③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④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⑤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⑥被告上開國泰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