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TEV-113-屏簡-852-20250303-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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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85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 之住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持本裁定向向戶政機關申 請被告劉俊良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住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 故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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