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變更要保人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EV-113-屏補-247-20241113-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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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樹賢及其餘姓名不詳被告間請求撤銷變更 要保人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時之訴之聲明並未特定請求撤銷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亦未表明該保險契約變更後之要保人為何,請先辨明本件之保險契約及變更後要保人為何,並更正本件訴之聲明。本院業依原告聲請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調取相關保單資料,附此敘明㈡請陳報對被告羅樹賢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3年6月18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另若原告請求撤銷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無保單價值,並請陳報本件原告起訴所受利益為何,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本件保單價值。㈢原告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補正被告姓名及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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