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TEV-113-屏補-257-20241007-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宋珀汝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外,本院業已依原告主張函調屏東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