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TEV-113-屏補-286-20241021-2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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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柯奇暘 被 告 郭俊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於113年7月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可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所示之21,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000元 1 利息 20,000元 112年1月21日 113年7月8日 (1+170/366) 5% 1,464.48元 小計 1,464.48元 合計 21,4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