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TEV-113-屏補-293-20241216-2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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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李彬正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 告 郭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118,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 8,8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