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EV-113-屏補-341-20241202-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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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41號 原 告 黃紫虔 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分別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000元,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3,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19,000×17=32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三、原告起訴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 事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並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外,本院業已依原告主張函調屏東縣○○市○○○街00○0000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附此敘明。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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