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TEV-113-屏補-376-20250108-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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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8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經查,原告係主張對林欲景有債權,因而代位林欲景訴請分 割遺產。而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欲分割遺產之被繼承人姓名及被代位人林欲景之應繼分,依上揭規定,原告應以書狀陳報本件被繼承人姓名,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代位人林欲景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另按被告人數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繕本。此外,本院業已函調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二、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陳報被繼承人姓名、 繼承系統表、被代位人林欲景之應繼分及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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