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TEV-113-屏補-376-20250325-2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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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董春霞 林皆宏 林建緯 林建坊 林芷萱 許玉娘 林愷挺 林佳瑩 林玉玫 李沐恩 林欣欣 李昇殷 林裕盛 林容熙 林豐凱 陳銀娥 林豐順 林冠玲 林聖美 林清 林清陽 盧傑仁 盧婉妮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其債務人林裕景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 割被代位人林裕景與被告繼承被繼承人林躼頭、林張纏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定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9,983,281元(3,584,988元+6,398,293元=9,983,281元),而被代位人林裕景之應繼分為1/28等情,有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登記清冊、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6,546元(計算式:9,983,281元×1/28=356,5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320元後,原告尚需補繳1,5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ㄧ:被繼承人林躼頭所留遺產 編號 不動產標示內容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核定金額(新臺幣) 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 1,123.78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00元 1,123.78×1,100=1,236,158元 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 1,352.22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00元 1,352.22×1,100=1,487,442元 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 783.08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00元 783.08×1,100=861,388元 合計 3,584,988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林張纏所留遺產 編號 不動產標示內容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核定金額(新臺幣) 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 568.3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00元 568.3×1,100=625,130元 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 5,248.33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00元 5,248.33×1,100=5,773,163元 合計 6,398,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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