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TEV-113-屏補-381-20241014-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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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蘇唯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於113年9月10日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6,514元(計算式:80,000+80,000×10%×(298/366)=86,51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前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