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TEV-113-屏補-387-20241014-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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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8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峻偉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3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58,0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原告於113年8月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可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所示之376,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5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前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壹、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利息 333,242元 113年5月1日 113年8月5日 (97/365) 12.4% 10,981元 2 利息 24,846元 113年5月14日 113年8月5日 (84/365) 16% 709元 3 違約金 333,242元 113年6月2日 113年8月5日 (65/365) 10% 5,934元 4 違約金 24,846元 113年6月15日 113年8月5日 (52/365) 10% 353 小計 17,977元 與本金358,088元合計 376,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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