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TEV-113-屏補-388-20241014-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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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劉文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廷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尚未繳納裁判費。 二、按撤銷調解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並非身 分上之形成權,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當事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6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曾與被告就兩造發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19時13分許之車禍案件達成調解,約定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000元,原告並具狀稱其撤銷前開調解內容後,欲請求被告賠償其150,000元,有屏東縣屏東市調解委員會113年民調字第1078號調解書及原告陳報狀在卷可參,則原告提起本訴之客觀上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00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 3年10月18日前補正前述裁判費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前述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