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TEV-113-屏補-404-20241230-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04號 原 告 陳怡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渝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時未於訴之聲明上記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請先辨明本件請求金額為若干,並更正本件訴之聲明。㈡原告起訴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另本院已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