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EV-113-屏補-405-20241030-2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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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05號 原 告 杜秀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裁定命原告補正,惟因建 號記載有誤,爰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8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中謹記載康**、郭**、林**,並未正確記載該等被告之姓名,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被告正確姓名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按被告人數檢附)到院,並補正提出屏東縣○○市○○段0000○0000○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另提出被告康**、郭**、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