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TEV-113-屏補-407-20241015-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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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曾惠鈴 被 告 鄭松良 游文華 簡勝茂 黃昱綺 陳月色 曾惞 邱敏芳 邱敏英 劉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 市○○段0000地號土地,而上開土地面積為348平方公尺,且每平 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其中原告之 應有部分為1044分之52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4,000元(計算式:348×13,500×52/1 044=23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