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TEV-113-屏補-408-20241022-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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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陳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傳士等4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13年11月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財產名稱欄所示之共有物,原告應有部分如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核定價額共為338,008元,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8,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另為確認本件各被告之年籍資料,請原告陳報如附表財產名 稱欄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前開土地各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三、綜上所述,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核定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屏東縣○○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261 221.55 每平方公尺19,100元 19,100元221.52/261=32,426元 2 屏東縣○○段000地號土地 20分之261 33.15 每平方公尺19,100元 19,100元33.1520/261=48,518元 3 屏東縣○○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261 588.3 每平方公尺19,100元 19,100元588.32/261=86,104元 4 屏東縣○○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261 702.1 每平方公尺19,100元 19,100元702.12/261=102,759元 5 屏東縣○○段000地號土地 20分之261 14.2 每平方公尺8,100元 8,100元14.220/261=8,814元 6 屏東縣○○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261 356.91 每平方公尺8,100元 8,100元356.912/261=22,153元 7 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 20分之261 25.44 每平方公尺19,100元 8,100元25.4420/261=37,234元 合計 338,0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