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TEV-113-屏補-409-20241022-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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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0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振璋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5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87,951元及法定利息。又原告於113年7月1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87,9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69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前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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