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EV-113-屏補-410-20241113-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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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1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明顯核發支 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0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