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TEV-113-屏補-412-20241107-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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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經查,原告係主張對張金城有債權,因而代位張金城訴請分割遺產。而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欲分割遺產之被繼承人姓名及被代位人張金城之應繼分,依上揭規定,原告應以書狀陳報本件被繼承人姓名,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代位人張金城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另按被告人數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繕本。㈡倘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為林連珠,則其遺產除坐落屏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外,尚有存款,有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稽,請補正被繼承人林連珠之全部遺產。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