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TEV-113-屏補-419-20241023-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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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19號 原 告 陳有綸 被 告 林惠明 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屏核字第1586號函辦理之調解書 ,依據原告起訴書所附屏東市調解委員會113年民調字第1106號 調解書所載,上開調解內容大略為兩造因發生車禍,經調解同意 由原告給付被告因車禍所生之財務、醫療及精神等一切損害共計 新臺幣(下同)31,000元整,是原告主張上開調解得撤銷,其勝 訴可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