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TEV-113-屏補-421-20241022-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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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21號 原 告 張佳惠 上列原告及被告康志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前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