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TEV-113-屏補-424-20241022-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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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2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尚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3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前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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