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EV-113-屏補-426-20241030-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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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2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 告 陳安清 陳建利 陳蘇阿秀 陳希勝 陳柄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 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而上開土地面積分別為2.3、6 5.79、98.7平方公尺,且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臺幣 (下同)10,200元,其中原告之應有部分依序分別為108分之9、 108分之9、4分之1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參,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9,562元(計算式:【2.3+65.79】×10,20 0×9/108+98.7×10,200×1/4=309,5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