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TEV-113-屏補-429-20241223-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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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2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代 理 人 楊濠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喬崴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居所。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17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繳上述費用及並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補正被告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