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EV-113-屏補-431-20241203-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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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31號 原 告 李世崢 被 告 李易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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