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EV-113-屏補-432-20250226-2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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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32號 原 告 楊婕妤 被 告 蘇淑萍 蘇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 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 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為準,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 ,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 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 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原告起訴 主張代位債務人蘇全益請求分割其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公同共有物 ,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債務人蘇全益起 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價額欄所示為 新臺幣(下同)302,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內容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被代位人蘇全益之應繼分比例 核定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 61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4,100元 1/3 61×14,100×1/3=286,700元 2 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00巷0號房屋 全 48,500×1/3=16,167元 合計 302,8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