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TEV-113-屏補-440-20241219-2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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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40號 原 告 李樹人 石軒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靖雅、葉信得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 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是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返還予原告,而前開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500元,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04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3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應有部分1/2=1,61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前補正前開事項到院。而如逾期未繳納前述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