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3-屏補-441-20250224-2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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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41號 原 告 李樹人 石軒中 被 告 黃千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與原告及共有人全體。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500元,面積為345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28,7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13,500×345×1/2=2,328,7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