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TEV-113-屏補-445-20241107-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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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45號 原 告 顏育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如意、杜任立、杜汝瀅、杜婉嫻及黃坤江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前補 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