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TEV-113-屏補-448-20241108-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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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48號 原 告 頌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被 告 展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炎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8,693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8,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