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TEV-113-屏補-449-20241126-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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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郭妙貞 訴訟代理人 顏國維 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告應於113年1 2月1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應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姓名、地址等資料。另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取屏東縣○○鄉○○段○○路000巷00○00號建物之稅籍資料,附此說明。 二、陳報被告之地上物越界部分占用原告土地面積共若干(以平 方公尺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