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TEV-113-屏補-451-20241216-2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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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51號 原 告 紀均頴 被 告 紀政地 紀棟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而上開土地之面積為196.75平方公尺,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200元,上開不動產原告係與被告紀棟梁公同共有應有部分2分之1,原告應繼分為2分之1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表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1,71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應有部分,10,200×196.75×1/2×1/2=501,7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